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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联合(瑞安)宣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09  浏览次数:763

为建立硝酸钾产业的自律机制,规范硝酸钾产业生产和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凡在中国注册的硝酸钾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均应遵守《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自律公约》。本公约适用于从事硝酸钾产、学、研等活动的生产企业。从本宣言公告之日起,从事硝酸钾生产经营的企业,做到以下规范: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国硝酸钾产业自律公约,遵守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章程,规范硝酸钾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业整体素质,树立硝酸钾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良好形象为宗旨。硝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机构是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

第二条:硝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自觉维护本硝酸钾的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从本企业做起,保证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硝酸钾产品。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产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任意涨价、抬价、压价或以其他不法行为进行不平等竞争。

第四条:做到同一产品的价格调整要相互兼顾,加强协调,反对倾销、盲目削价等损害行业和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要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宣传企业产品的品牌,不含虚假内容,不夸大误导消费者,不贬低同行与他人产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硝酸钾产业的监督和批评。

第六条: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快向“绿色环保”行业转型。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

2012年4月7日于中国浙江瑞安




   常务理事单位签署名单:

浙江联大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钾盐工程技术研究院

江西腾达(实业)集团

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南澧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

中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丹化农资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美奥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金河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城红星化工有限公司



    附件:执行<中国硝酸钾产业自律公约>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自律公约

    为建立硝酸钾产业的自律机制,规范硝酸钾产业生产和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硝酸钾产业是指从事硝酸钾生产、加工、贸易、科研、教育等活动的产业总称。

第二条   本公约是实行产业自律的依据,凡在中国注册的硝酸钾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均应遵守。

第三条   本公约以建立和规范硝酸钾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业整体素质,树立硝酸钾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良好形象为宗旨,对产业公约制定和执行等做出规定。

第四条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产业公约

第五条   自觉维护本硝酸钾的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从本企业做起,保证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硝酸钾产品。

第六条   鼓励创新,倡导科学发展观,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硝酸钾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遵守市场规则,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在产业内提倡比管理、比质量、比服务、比诚信的行风;加强本产业相关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技术进步、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要自觉维护产业整体利益和同业利益,促进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反对相互封闭、贬低对方等损害同业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产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任意涨价、抬价、压价或以其他不法行为进行不平等竞争。同一产品的价格调整要相互兼顾,加强协调,反对倾销、盲目削价等损害行业和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要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宣传企业和品牌,不含虚假内容,不夸大误导消费者,不贬低同行与他人产品。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产业的监督和批评。

第三章   公 约 执 行

第十一条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具有对公约执行的组织、管理、监督、约束、提出处罚等权力。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争议时,冲突和争议的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由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十三条 凡违反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产业行业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理,有违法行为者交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公约是产业和企业的自律性公约,是产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守则。各企业应强化自律意识,切实遵守。 

第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完善之处,企业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经产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接受本公约的从业者,均可向本公约执行机构申请加入并自觉遵守本公约。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约的单位名单。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瑞安会议决议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常务理事会于二零一二年四月六日至七日在浙江瑞安市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决议如下:

一、选举魏成广先生任理事会理事长

    选举余荣华先生任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

    选举赵家春先生任理事会副理事长

二、根据魏成广理事长提名,选举:

    龙国光先生任理事会秘书长

    左新盛先生任理事会副秘书长

三、通过《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章程》

四、通过《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联合(瑞安)宣言》

五、通过《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自律公约》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常务理事会

                                           二零一二年四月七日








附件: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充分团结、整合国内硝酸钾产业的资源和力量,加强各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产品用户、经营流通企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中国硝酸钾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由国内主要硝酸钾企业发起,联合国内有志于推进中国硝酸钾产业的有关单位,共同建立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产业联盟机构名称: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在中国法律范畴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的性质:本“联盟”是由在中国境内从事硝酸钾生产、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一个行业性集产、学、研于一体的产业“联盟”。

第三条 工作宗旨:推进中国硝酸钾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加速中国硝酸钾产业规范化、规模化进程,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问题。 

第四条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办公地点:上海市德平路289号1407室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 产业协调发展。对硝酸钾产、供、销实施行工作协调和相应管理,参与制定硝酸钾产业发展规划和共建产业内部的自律规章制度。

(二)当好参谋。对全国硝酸钾产品的生产预测、配送、供应、市场现状、发展方针、政策、法规、中长期规划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为用户服务。积极探索硝酸钾产业化模式,逐步拓宽本联盟的服务领域和职能,完善服务手段,真正成为实施可持续工业、农业的"助手",成为传播国内外硝酸钾产业发展动态、信息、技术的"媒介",成为硝酸钾企业快速成长的"智囊",成为营销商的"参谋",开展产品应用于检测,指导农民应用硝酸钾与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成为农民增收的"好帮手"。做好协调为经营企业的服务工作,解决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四)把好市场流通关。实施产品质量监测,服务工业、农业、肥料企业,使用户用上放心产品。提高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假力度,保护正规产品的品牌,理顺净化正常流通秩序。
(五)技术培训。举办培训、轮训活动,邀请有关专家就有关生产技术知识培训会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上岗培训及从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六)信息服务。建立硝酸钾信息网络,通过网络了解国内外硝酸钾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特性,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同时通过网络把国内的肥料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外发布。
 (七)合作与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其它企业成功经验,推动硝酸钾产业化进程。
 (八)组织硝酸钾产业专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生产企业、产品用户技术推广机构、经销单位以及部分农户(技术能人)参加的硝酸钾施用技术及信息交流会议。
 (九)开展产品市场调研。预测产品需求信息、产销信息及变化趋势;调查当前产品结构、流通领域里存在的问题;掌握产品发展方向、最新科学生产技术,完成多方面的专题调研报告。一是在本产业范围传阅,便于企业掌握最新产品市场动态;二是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为产业决策当好参谋。
 (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规范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维护硝酸钾市场正常流通秩序,防止坑害用户的事件发生;劝止、纠正违背行业规章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违反产业自律的企业,应予以在媒体上曝光和批评。
 (十一)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去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建议和呼声

(十二)促进行业守法,推动行业进步。促进行业企业遵守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行业向绿色环保行业转型。
 (十三)开展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活动,指导和促进行业技术交流,接受社会各界咨询。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参加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必须是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硝酸钾生产、销售或相关业务;

(二)拥护本联盟的工作制度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四)在业内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被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有资信调查能力的机构认定其存在严重商业欺诈行为的厂商不予批准。

第七条 参加硝酸钾产业联盟的成员,均为联盟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加入工作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书。申请书须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简介、联系方式、近年主要经营业绩等资料;

(二)由联盟发放成员证书;

(三)审核工作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权利

1、 全体成员平等拥有享受本联盟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2、 全体成员均有权利申请加入本联盟,参与职能部门发展决策;

3、 参加组织各项产学研活动,包括面向用户、投资机构开展的咨询、研讨、推介活动;

4、 享受联盟提供的培训、研讨等同业交流机会;

5、 经联盟同意,以成员名义在适当范围内举办符合工作宗旨的活动并得到支持和协助;

6、 共享联盟专业资源及对外交流机会;

7、 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8、 推荐新成员。

第十条 义务

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对本产业声誉、侵害客户利益的业务;

2、 自觉发扬自律精神,遵守并传播本联盟公约精神,维护其权益和声誉;

3、 积极参加协调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提供市场资讯,促进相互间的交流,为硝酸钾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4、 为协调联盟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实现行业互助,共同繁荣。

第十一条 退出

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随时退出本联盟,背离公约的行为及损害声誉者,联盟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 工作机构和轮值执行委员的产生

第十二条 联盟设置理事长、副理事长。联盟实行选举轮值执行单位运行工作制度,开展日常工作。设轮值执行委员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联盟由轮值单位的执行委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联盟轮值单位的执行委员秘书长的职能:

(一)推荐或自荐选举轮值执委员;

(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或撤消成员资格证书;

(四)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协调成员统一活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组织提出本自律公约的修改和完善;

(七)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八)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九)协调各企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联盟须有五分之四以上领导委员出席召开有关决策会议和作出决定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执行工作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能: 

(一)召集和主持轮值工作会议; 

(二)检查有关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调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联盟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联盟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能: 

(一)协助理事长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落实工作有关工作计划; 

(二)协调外事联络工作; 

(三)处理联盟对外宣传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部门经费来源:
 (一)成员缴纳;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行业自定原则缴纳成员费用。成员年度基本会费为5000元,专项会费由联盟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交通费用、管理费用等业务活动合理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遵守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轮值委员执行单位换届之前,负责人必须接受联盟组织委托的的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轮值执行委员和委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执行。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条例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审议表决通过。 修改的条例,须在成员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联盟大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的,由执行工作委员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一条  终止议案须经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联盟大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联盟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硝酸钾产业联盟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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